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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

作者: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   来源: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      发布日期:2014-03-22   浏览:次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金沙6165总站线路检测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实验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实验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实验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损坏或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坏。

二、由于实验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实验仪器设备

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1~3年

80%

60%

3~5年

50%

30%

5年以上

20%

10%

注:1.单台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期,指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2.赔偿比例,指实验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3.购置日期及原值按实验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实验仪器设备外,由所在实验中心主任及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系部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800以上~5000以下

20%

5000以上

15%

注:1.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指实验仪器设备最初的购置金额;

2.赔偿比例,指实验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第五条 大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系、部主管人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院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室设备管理科等部门)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文字材料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实验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一、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二、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赔偿;

三、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赔偿;

四、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赔偿;

五、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七条 损坏、丢失实验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条 赔偿工作要在系部、实验中心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设备处书面通知学院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资产设备处和财务处办理。该款项专用于补偿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资产设备处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系部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国家教育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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